六、上述价格是指符合天然气国家标准GB17820-1999规定,在101.325Kpa、20℃时的价格;所对应的年平均高位热值不低于31.4MJ。
七、上述管道运输价格中已包含损耗,供气方不得在价格之外再加收损耗费用。
八、以上价格自陕京二线输气管道工程通气之日起执行,原陕京一线有关价格规定同时废止。
九、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的调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并要积极研究探索与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办法相适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附表: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供各省(市)干线管道运输价格两部制费率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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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份 │ 管输费率 │
│ ├─────────────────┬───────────────┤
│ │ 连续供气用户 │ 可中断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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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道容量费率 │ 管道使用费率 │ 最小费率 │ 最大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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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 0.073 │ 0.070 │ 0.070 │ 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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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 0.073 │ 0.136 │ 0.136 │ 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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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0.073 │ 0.222 │ 0.222 │ 0.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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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0.073 │ 0.233 │ 0.233 │ 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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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0.073 │ 0.268 │ 0.268 │ 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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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 0.073 │ 0.300 │ 0.300 │ 0.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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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线平均 │ 0.073 │ 0.241 │ 0.241 │ 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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