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加大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工作力度。要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关系国计民生和人身安全的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等为重点,继续加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根据本地区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现实斗争的需要,积极推动加快地方性消防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为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挂牌督办和整改责任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强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切实做到凡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准使用,凡未经消防检查合格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不准使用或者开业。要积极协调和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房地产管理、教育、民政、卫生、工商等部门严把行政审批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要加强与质检、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大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积极推动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消防中介组织在消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服务和火灾财产损失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力量建设。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力争年内推动县级以上城市、全国重点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07年年底前完成全国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要抓紧研究和提出“十一五”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经费保障机制,尽快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欠账”问题,力争经济发展较快地区3年、其他地区5年内基本还清“旧账”,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按照“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思路,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地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和志愿(义务)消防组织,扶持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力争“十一五”期间,推动未设公安消防队的县城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伍。要制定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建立适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建队体制、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