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12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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