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任务
五、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国资委党委主要职责:
(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讨论和决定国资委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负责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中央组织部做好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资委代表国家派出的监事会监事的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七)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根据国资委“三定”规定,国资委设立各职能机构(以下称各厅局)。各厅局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八、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各种危机的能力。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