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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进便函[2006]80号 2006年10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针对一些地区发现出口收汇核销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管理的措施。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密切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审核,特别要加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核对工作。

  二、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单位申领核销单分类管理情况,对暂停发单和停止发单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审核中要特别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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