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0月8日收到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国内甲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