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解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存在问题回复意见的函
(全许办[2006]30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中国石化科[2006]255号文件收悉,经研究,我办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于你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分公司为主,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且石化股份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有20多家炼油化工企业,普遍规模较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较高,我办同意由你公司所属分公司持总公司证明,单独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证明应当明确的内容有:
(一)你公司对所属分公司的管理关系。
(二)你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授权及授权的范围。
(三)你公司统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你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持总公司有效证明、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照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申请办理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批意见注明为分公司单独取证,可以不需要总公司签字、盖章。
三、根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产品审查部)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由指定检测机构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此前已经完成的符合要求的审查结论和检验报告可以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