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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内控自律机制。各单位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有关行风建设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制度、规定,建立自律、自检和自纠机制尤其要强化领导责任制。审查机构、质检机构承担着政府赋予的一定职能,工作准则就是公正科学、廉洁自律,各机构做好工作的关键是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确立一把手责任制。将公平竞争的规则落实到规章制度建设中,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制度基础。

  (三)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有权就有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查、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强化责任意识。对工作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实施“责任追究”。一是追究主要责任人。实行检验机构负责人和审查组长负责制,发现问题首先追究审查组长、检验机构负责人的过错责任。二是追究直接过错人。实行“谁审查、谁检验、谁负责”,对严重违纪,造成重大后果的,责令终身不得从事生产许可证审查、检验工作,并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组织,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要将中央、主管部门、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各项要求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质检系统外的相关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此项工作,并与本系统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单位领导班子要继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主动地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特别是抓好日常的督促检查。

  (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生产许可审查、产品质量检验领域的商业贿赂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告。

  (三)深入调研,跟踪指导。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深入开展调研,跟踪监督审查机构、质检机构工作质量,收集企业反馈意见和倾听社会反映,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实行提醒制、警示制和公示制,严肃处理在审查和检验工作中的不廉洁行为;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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