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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在其有权参加的海牙会议的任何会议中,会员组织可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数目等同于已就该事项让渡权限并在会议注册且有权表决的其成员国数目。会员组织行使表决权时,其成员国不再行使其自身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完全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某一范围的事项的权限让渡给该组织,包括可就有关事项作出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决定的权限。]

第 三 条



  [总务与政策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负责海牙会议的工作。[理事会原则上应每年召开会议]。
  该[理事会]通过指导一个常设事务局的活动实行其职能。
  [理事会]对所有将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进行审查,并可以自由决定对这些议题应采取的行动。
  [为促进国际私法的编纂,依据一八九七年二月二十日国王敕令而设立的荷兰]常设政府委员会应当与海牙会议会员协商后决定每届外交大会的日期。
  [由常设政府委员会]请求荷兰政府召集各会员。[常设政府委员会主席主持海牙会议外交大会]。
  会议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外交大会。
  如有必要,[理事会经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可以请求荷兰政府召开特别外交大会。
  [理事会可以就与海牙会议相关的其他任何事项与常设政府委员会协商]。

第 四 条



  常设事务局设于海牙。[它由荷兰政府根据常设政府委员会提名任命]的一名秘书长和[四名]秘书组成。
  [秘书长和秘书必须具有适当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他们的任命需要考虑地域代表性及法律专业的多样性]。
  经与[理事会]协商后[并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秘书的人数可以增加。

第 五 条



  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常设事务局负责:
  (一)准备并组织海牙会议[外交大会]和[理事会及任何特别委员会会议];
  (二)上述外交大会和会议的秘书处工作;
  (三)在秘书处活动范围内的所有任务。

第 六 条



  为便于海牙会议会员与常设事务局的联系,各会员[国]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国家[机构,各会员组织应当指定一个联络机构]。
  常设事务局可以同所有指定的[机构]和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第 七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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