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每次年会上,委员会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预算。
二、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及任何附属机构的预算草案,应由执行秘书制定,并至少在委员会年会召开前60天提交委员会各成员。
三、委员会各成员均应为预算缴款。在本公约生效后的5年内,委员会各成员的缴款应均等。其后,缴款将根据捕捞量和委员会各成员均摊这两条标准决定。委员会应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决定两条标准的适用比例。
四、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应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财务条例进行,并由委员会遴选的外聘审计员进行年度审计。
五、出席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会议的费用由委员会各成员自行负担。
六、如果委员会的一个成员连续2年不缴款,那么在违约期间,无权参加委员会的表决。
第 二十 条
一、委员会成员应尽其最大可能每年向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提供两委员会为行使职能所需要的统计、生物学及其他数据和信息。
二、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间隔提交包括捕捞区域和捕捞船舶在内的捕捞信息,以便汇编可靠的捕捞量和努力量统计数据。
三、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向委员会提供为落实委员会通过的养护措施而采取的步骤。
四、委员会成员同意,在其一切捕捞活动中,应利用机会收集评估捕捞影响所需的数据。
第 二十一 条
一、各缔约方应尽其所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遵守本公约规定和委员会通过的根据本公约第九条对各成员有约束力的各项养护措施。
二、各缔约方应将根据本条第一款制定的措施,包括对任何违约行动的制裁措施,通报委员会。
第 二十二 条
一、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前提下,各缔约方应尽力杜绝任何违背公约目的的活动。
二、各缔约方应将其知悉的任何此种活动通报委员会。
第 二十三 条
一、在属于《南极条约》协商国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应与之合作。
二、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应酌情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及其他专门机构合作。
三、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应酌情寻求同能促进其工作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发展合作工作关系。这些组织包括: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和国际捕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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