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四 条
一、缔约方特此建立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委员会)作为委员会的咨询机构。除另有决定外,科学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委员会总部举行。
二、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均是科学委员会的成员,并均可指定具有适当科学资格的一名代表和数名专家、顾问。
三、根据特别需要,科学委员会可以征求其他科学家和专家的意见。
第 十五 条
一、在收集、研究和交换公约所适用的海洋生物资源的信息方面,科学委员会应提供一个协商和合作的论坛。为扩大对南极海洋生态系统中海洋生物资源的了解,科学委员会应鼓励并促进科学研究领域的合作。
二、科学委员会应按委员会根据本公约目的而给予的指示开展活动,并应:
(一)制定用于确定本公约第九条所述的养护措施的标准和方法;
(二)定期评估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种群的现状和趋势;
(三)分析捕捞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种群的直接与间接影响的数据;
(四)对改变捕获方法或捕获水平的建议以及养护措施的建议的影响进行评估;
(五)按要求或主动向委员会提交对实施本公约目的的措施和研究进行的评估、分析、报告和建议;
(六)为实施国际或国家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研究规划提出建议。
三、在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科学委员会应考虑到其他有关科学技术组织的工作和《
南极条约》框架内进行的科学活动。
第 十六 条
一、科学委员会的首次会议,应在委员会首次会议之后的3个月内举行。其后,科学委员会可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经常举行会议。
二、科学委员会应通过并根据需要修改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及其任何修正案,应由委员会批准。议事规则中应包括少数成员提出报告的程序。
三、经委员会批准,科学委员会可根据履行其职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附属机构。
第 十七 条
一、委员会应根据其确定的程序、条款和条件,任命一名执行秘书,为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服务。执行秘书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二、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确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执行秘书应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有关规则、程序、条款和条件,任命、指导和监督上述工作人员。
三、执行秘书和秘书处应行使委员会委托的职能。
第 十八 条
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的正式语言为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
第 十九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