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南极幅合带应被视为连接下列经纬线各点的一条水域带:
50°S,0°;50°S,30°E;45°S,30°E;45°S,80°E;55°S,80°E;55°S,150°E;60°S,150°E;60°S,50°W;50°S,50°W;50°S,0°。
第 二 条
一、本公约之目的是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
二、为本公约的目的,“养护”一词包括合理利用。
三、在本公约适用区内的任何捕捞及有关活动,都应根据本公约规定和下述养护原则进行;
(一)防止任何被捕捞种群的数量低于能保证其稳定补充的水平,为此,其数量不应低于接近能保证年最大净增量的水平;
(二)维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中被捕捞种群数量、从属种群数量和相关种群数量之间的生态关系;使枯竭种群恢复到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水平。
(三)考虑到目前捕捞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引进外来物种的影响、有关活动的影响、以及环境变化的影响方面的现有知识,要防止在近二三十年内南极海洋生态系统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或减少这种变化的风险,以可持续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
第 三 条
各缔约方,不论其是否为《
南极条约》缔约国,同意不在《
南极条约》地区内从事任何违背《
南极条约》原则和目的的活动,并同意其相互关系受《
南极条约》第
一条和第
五条所规定的义务的约束。
第 四 条
一、各缔约方,不论其是否为《
南极条约》缔约国,在《
南极条约》地区,其相互关系受《
南极条约》第
四条和第
六条的约束。
二、本公约任何条款,以及在本公约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行为或活动都不得:
(一)构成主张、支持或否认《
南极条约》地区内领土主权要求的基础,或在《
南极条约》地区创设任何主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