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不得故意遗漏相关信息或弄虚作假。
(三)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不得无故拖延。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银行机构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核。
(四)银行机构应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和不符合取现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一律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银发〔2006〕71号文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账户管理系统的一、二级操作员可以由一人兼任,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也可以由一人兼任,但一、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或高级业务主管不得由一人兼任。对于不再使用的操作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时进行删除;对于一定时期内不使用的操作员,应及时办理停用。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