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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

  五、对升级版软件发布前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可用红字冲减方法调整原申报数据,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重新申报、审核。也可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后续审核内容进行确认。 
  六、升级版软件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及“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版后,可直接安装;各地税务机关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后,须确认软件可以正常安装,再发放给出口企业使用。税务系统人员需要支持服务时,可通过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呼叫中心热线电话(4008112366)或支持网站(内网130.9.1.248)提起服务请求。
  七、请各地税务机关将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以及软件运行问题、建议及时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信息中心)。上报方式:将电子文档上传至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内网IP:100.16.125.25)“各地上传/情况反映”目录内。
  附件: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年月: 申报批次: 金额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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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序│ 出口 │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出口│出口│计量│出口│出口│备注│
│ 联 │号│合同号│同│商品│商品│计量│数量│金额│商品│商品│单位│数量│金额│  │
│ 号 │ │   │ │代码│名称│单位│  │  │代码│名称│  │  │  │  │
│  │ │   │项│  │  │  │  │  │  │  │  │  │  │  │
│  │ │   │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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