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147号)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与股权转让的请示》(平证发[2005]18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13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180,000万元人民币;同意你公司现有股东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现金认购新增50,000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我会《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三、同意你公司股权转让的方案。同意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180万股股权。你公司应当在增资扩股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