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附表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
┌───┬────────────────┬───┬─────────────────┐
│ 编号│ 要素名称 │ 编号 │ 要素名称 │
├───┼────────────────┼───┼─────────────────┤
│ 1 │金融机构名称 │ 2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
├───┼────────────────┼───┼─────────────────┤
│ 3 │金融机构代码 │ 4 │客户名称/姓名 │
├───┼────────────────┼───┼─────────────────┤
│ 5 │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 6 │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
├───┼────────────────┼───┼─────────────────┤
│ 7 │客户国籍 │ 8 │代办人姓名 │
├───┼────────────────┼───┼─────────────────┤
│ 9 │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 10│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
├───┼────────────────┼───┼─────────────────┤
│ 11│代办人国籍 │ 12│账户类型 │
├───┼────────────────┼───┼─────────────────┤
│ 13│账号 │ 14│交易日期 │
├───┼────────────────┼───┼─────────────────┤
│ 15│业务标示号 │ 16│交易方式 │
├───┼────────────────┼───┼─────────────────┤
│ 17│资金收付标志 │ 18│交易去向 │
├───┼────────────────┼───┼─────────────────┤
│ 19 │资金用途 │ 20 │ 币种 │
├───┼────────────────┼───┼─────────────────┤
│ 21 │ 交易金额 │ 22 │对方金融机构名称 │
├───┼────────────────┼───┼─────────────────┤
│ 23│ 对方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 24 │ 对方金融机构代码 │
├───┼────────────────┼───┼─────────────────┤
│ 25│ 交易对手姓名/名称 │ 26│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
│ 27 │ 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28│ 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
├───┼────────────────┼───┼─────────────────┤
│ 29│ 交易对手账号 │ 30│ 报告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