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在法定权限内,以本部门的名义统一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国家旅游局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 旅游行政许可,依业务分工,分别由业务主管司具体负责、统一办理,有关业务主管司应当明确固定有关业务处具体负责办事拟文。
需要会同其他业务司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应当协调、督促相关司在期限内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有关业务司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决定建议;
(二)组织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四)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五)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六)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旅游局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在履行上述职责时,相关业务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互联网和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国家旅游局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国家旅游局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国家旅游局办理行政许可的业务司应当为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先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旅游局决定的行政许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旅游局。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