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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科工财〔2006〕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国防科工委军工项目审核中心:

  近年来,为了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型号配套任务的急需,国防科工委对非国有企业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投资越来越多,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强。为了规范政府对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的管理,确保政府资金安全,国防科工委对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

  项目范围为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的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国有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私营、个体及非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等企业。不包括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机构的所属股份制等企业。

  二、投资条件

  国防科工委对非国有企业投资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已承担军队装备部门下达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及其重要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但现有条件难以保障任务完成的;

  (二)因自身技术、装备优势而承担重要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特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但现有条件存在不足的。

  三、投资方式

  (一)贷款贴息。贷款贴息幅度、年限根据项目盈利能力和重要程度确定。贷款贴息幅度不高于同期国有银行贷款利率水平,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需要贷款贴息的项目,非国有企业应出具银行贷款证明。

  (二)通过贷款贴息保障不了非国有企业承担的军工研制生产任务完成的,国防科工委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方式。需要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应出具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会议决议,同意接受政府投资并按规定调整股权结构,转增国有股份,国有股按规定享有股份收益。非国有企业对转增的国有股份可以回购。

  四、收益管理

  国防科工委对非国有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股份收益和股份出让资金收入,均全额上交中央财政。

  五、非国有企业军工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现行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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