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商业银行每年12月1日前向工作小组提交与报价银行团成员条件有关的相关材料,工作小组视其交易商(做市商)资格、市场活跃程度、信用等级、定价能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次年报价银行团成员名单。
第三章 报价行职责
第八条 提供拆入、拆出的双边报价。该报价是基于市场情况的报价,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报价行当日货币市场交易利率都以其报价利率为基准,报价行应独立报价,当日不得相互参照报价。
第九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每日)上午11:00前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提供的报价界面完成报价。11:20前报价行可以对自己的报价进行修改。报价行每日应按时报价,保证质量。
第十条 每日对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共8个公布品种和3周、2个月、4个月、5个月、7个月、8个月、10个月、11个月共8个参考品种进行报价。利率品种代码按期限长短排列为O/N、1W、2W、3W、1M、2M、3M、4M、5M、6M、7M、8M、9M、10M、11M、1Y(O/N代表隔夜,W代表周,M代表月,Y代表年)。
第十一条 以年利率(%,一年按360天计算)对各期限品种报价,保留4位小数。
第十二条 建立应急机制,确保每日按时报出各期限品种的利率。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本准则,接受工作小组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指定发布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为Shibor的指定发布人。
第十五条 指定发布人负责提供报价界面,对接收到的每一期限品种的拆出利率数据,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后,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于每日上午11:30对外公布,同时公布各报价行的拆入、拆出报价。
第十六条 指定发布人在上午11:30前鉴别报价行报价的可能差错,及时进行提示。如有报价行未报价,指定发布人根据已报的数据确定Shibor,同时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