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bor实施准则(试行)
(银发[2006]316号 2006年9月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价银行团构成
第三章 报价行职责
第四章 指定发布人及其职责
第五章 工作小组的运行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是根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该利率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并发布,命名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依据本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工作小组、报价银行团及指定发布人。
第二章 报价银行团构成
第五条 报价银行团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组成,成员数量由工作小组确定和调整。
第六条 报价行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资格或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
(二)货币市场交易活跃主体,即交易量较大、交易连续性较好、价差较小的银行。交易量指报价行在货币市场所有交易的总量,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同业拆借交易、债券回购交易、现券交易、货币市场衍生品交易等;
(三)信用等级一流、享有较高声誉;
(四)已建立内部收益率曲线和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五)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等工作小组指定的媒体每年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年度报告;
(六)有利于开展报价工作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