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第五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相关表格的式样和规格由农业部规定。
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驾驶证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发布的《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
2、联合收割机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结构和功用;维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判断与排除方法;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
(二)考试要求
试题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共100题,每题1分。其中,全国统一试题不低于80%;安全法规与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题各占50%。考试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的方式,时间为90分钟。
(三)合格标准
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一)图形(略)
(二)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三)图形尺寸:
1、路长:机长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