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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稽[2006]187号)


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建设厅:

  为加强对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等的督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建设部决定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责

  城市规划督察员受建设部委派,负责对试点城市的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内容

  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重点督察:城市总体规划等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群众举报和投诉城乡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式

  城市规划督察员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通过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政府及其部门会议,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情况,约谈知情人、当事人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督察报告,经建设部审核发出督察意见书。试点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应限期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和建设部反馈整改结果。对不按督察意见书改正或整改不力的,建设部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城市规划督察员的管理

  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由建设部聘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具体派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部稽查办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经费由建设部统一安排,试点城市应在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方便,并指定专人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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