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刘凡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五是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对农资市场的日常巡查的同时,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预警制,加强事先防范,提高执法效能。要进一步规范种子留样备查公告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让农资市场、农资经营者设立种子留样室,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封、留样室保存一个种植周期的做法。建立健全农资企业和经营者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农资商品的可追溯管理。积极推行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促进农资企业诚信经营。
  六是支持建立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放心店。引导鼓励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畅通农资流通渠道,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二)建立和完善“经纪活农机制”,大力发展和规范农村经纪人,推动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相衔接。
  农村经纪人活跃在城乡市场、从事农副产品流通和信息传递,架起了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促进传统的农产品生产与市场有效衔接,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脱节的问题,带领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实现“调整有路,心中有数,产后无忧,增产增收”的目的。农村经纪人发挥了农村调整结构的指导员,开拓市场的宣传员,农副产品的推销员,连接市场的引领员的作用。
  发展、规范农村经纪人,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所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中,要坚持“四个依托”,即依托市场抓发展、依托产业抓培育、依托龙头企业抓带动、依托制度抓规范。要结合当地农业产业特色,制定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按照在“培育中发展,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创优”的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培育、发展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
  一是要把培育和发展粮食经纪人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努力让农民生产的粮食卖个好价钱,避免粮贱伤农,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
  二是要注重发挥当地自身优势,创造区域特色。各地要根据辖区农产品生产产量、结构、特色等情况和农产品流通状况,制定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规划和措施。要立足当地实际,发挥当地优势,形成当地特色。
  三是抓好宣传示范,营造发展氛围。要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树立农村经纪人典型,扩大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不断强化“经纪有为、经纪致富”的观念,着力营造有利于农村经纪人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是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农村经纪人快速发展。要在登记注册上做好服务工作,通过建立登记注册快速通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农村经纪人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要根据农时特点,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经纪人培训,提高农村经纪人的综合素质。
  五是加强监管引导,促进农村经纪人规范发展。立足工商职能,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农村经纪人管理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农业经纪合同规范管理,发挥行政调解职能,认真解决农产品经纪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严厉查处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合同帮农机制”,稳步推进订单农业,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