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推动两地会展业的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将会展业合作补充列入
《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并据此将
《安排》附件6第
九条修改为: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双方将在中医药产业和会展业开展合作,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其他产业的专项合作。"
(二)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补充列入
《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将
《安排》第
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2.将
《安排》附件6第
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8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
《安排》第
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在
《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
十条,以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