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注: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二》,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
《安排》、《
〈安排〉补充协议》和《
〈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
《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
〈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
《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