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
《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补充列入
《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一)将
《安排》第
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中医药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二)将
《安排》附件6第
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8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
《安排》第
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三)在
《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
十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容为:
"十、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