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
│申请事项(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代码│ │
│由企业填写├──────┼──────────┼──────┼──────────┤
│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 ├──────┼──────────┴──────┴──────────┤
│ │申请最高开票│□ 一亿元 □一千万元 □一百万元 │
│ │ 限额 │□十万元 □一万元 □一千元 │
│ │ │(请在选择数额前的□内打“√”) │
│ ├──────┴────────────────────────────┤
│ │ │
│ │ │
│ │经办人(签字): 企业(印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区县级税务│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
│ 机关意见 │ │
│ │ │
│ │经办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税务机关(印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地市级税务│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
│ 机关意见 │ │
│ │ │
│ │经办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税务机关(印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省级税务机│批准最高开票限额: │
│ 关意见 │ │
│ │ │
│ │经办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税务机关(印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