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切实解决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含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单位)用地结构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布局分散、粗放利用等问题,维护好中央单位用地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央单位用地归口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中央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中央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
中央单位用地管理范围包括: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归口管理机关事务的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纳入中央单位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全面开展中央单位用地调查和登记工作
开展中央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中央单位用地的数量、规模、结构、分布和地上建筑物状况。调查工作由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进行,调查汇总工作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进行中央单位用地内部预登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快中央单位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07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