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33号)
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本次增持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化二)406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1.77%),导致持有北京化二24,121万股(占总股本的69.87%)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