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一期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4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8号 2001年4月9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十五”期间,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逐年递减政策,返还比例每年减少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5%;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0%;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75%。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