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双边互通的网络的要求
第八条 双边互通的网络的外部路由政策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对等互通中,任何一方不能向对方广告从另一对等方或自己的转接互通提供方(发生在另一互联点)收到的网络路由信息;任何一方不能把从对方得到的网络路由信息,在其他互联点向其对等方或转接互通提供方广告;
(二)在转接互通中,客户方不能向对方广告从其对等方或另一个转接互通提供方(发生在另一互联点)收到的网络路由信息;客户方不能把从对方得到的网络路由信息,在其他互联点向其对等方或转接互通提供方广告。
第九条 双边互通的其他要求,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互联的服务指标参数
第十条 互联网骨干网间的互联服务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路由信息的提供
参与互联的网络向其他网络提供路由信息服务,保证跨网流量正确交换。
(二)出入网络的数据的传送
参与互联的网络为本网用户访问其他网络以及其他网络用户访问本网的业务数据信息提供传送服务。
第十一条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中,服务可用率用于衡量参与互联的网络提供互联服务的设备、链路等的正常运行的能力。
服务可用率不得低于99.9%。
服务可用率的计算公式为:
A =(T - D)/T
其中:
A是以百分比表示的可用率;
T表示总服务时间(分钟);
D表示由于设备、链路故障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互联服务不可用时间(分钟)。
第十二条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中,链路带宽利用率指参与互联的网络用于提供互联服务的链路带宽利用率。上述链路包括各种物理链路以及ATM虚电路或帧中继虚电路等逻辑链路。
在每个监测周期内,链路带宽利用率ρ不得高于80%。在两个连续的监测周期内,链路带宽利用率ρ不得连续高于70%。
链路带宽利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