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路由信息数据库的功能;
(五)监测互联点到各成员网络的互联服务指标参数;
(六)保证交换中心正常运转的其他网管功能。
第四章 对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网络的要求
第六条 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网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成员网络在国家级交换中心放置一台或多台路由器, 并以100Mbps速率以上的接口连接交换中心的以太网交换机;
(二)各成员网络必须拥有各自的公有自治域号(ASN);
(三)各成员网络必须采用边界路由协议BGP-4作为在国家级交换中心实现网间互联的外部路由协议;
(四)各成员网络必须与交换中心的两台路由服务器(RS)建立外部路由对等,以保证交换中心内路由的一致性,并减少路由对等会话的个数;
(五)在国家级交换中心目前采用以太网技术的情况下,通过国家级交换中心实现的双边互通必须以物理方式的后背连接建立,不能建立在交换中心的以太网交换平台上,路由信息交换由双方自行解决;
(六)各成员网络在国家级交换中心向外广告的网络地址必须保证良好的聚合性,网络地址前缀不得超过24位;
(七)各成员网络在国家级交换中心向外广告的网络路由信息应保持良好的稳定性,避免对其他成员网络造成冲击。
第七条 国家级交换中心成员网络的外部路由政策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员网络应当在其边界路由器上实施一定的路由阻尼措施,尽量避免互联对方网络中的路由动荡影响到自己的网络;
(二)在多边对等互通中,成员网络必须向路由服务器(RS)广告本网以及本网下一级的转接互通客户方网络所有的网络地址,不能对从路由服务器收到的其他对等方的正常网络路由进行过滤;
(三)在对等互通中,成员网络不得将对等方未通告前缀的流量强行指向对方,不能向对等方广告从另一对等方(发生在任一互联点)收到的网络路由信息,不能向其对等方广告从自己上一级的转接互通提供方(包括国际转接互通提供方和任一互联点的国内转接互通提供方)得到的网络路由信息;
(四)成员网络不能把在国家级交换中心从对等方或转接互通提供方得到的网络路由信息,在另一互联点向其对等方或上一级的转接互通提供方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