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15号)
为规范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之间直接进行的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 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并加强相应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条 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融出方自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 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六条 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第七条 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交易。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的,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同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