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委托国家级交换中心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负责交换中心建设、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级交换中心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的相关职责包括:
(一)负责国家级交换中心设施的建设和扩容;
(二)确定交换中心运行机构,负责交换中心日常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三)制定交换中心的年度计划与年度预算;
(四)组织对交换中心的检查及年度审计;
(五)制定交换中心的相关管理章程;
(六)制定交换中心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的具体流程;
(七)监督和评价交换中心运行机构的工作;
(八)配合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各互联网骨干网间的互联争议。
第十三条 交换中心运行机构负责具体的运行维护实施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交换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
(二)定期制作并发布交换中心运行报告和报表;
(三)交换中心设备故障的处理和申告;
(四)向各成员单位提供运行及结算的统计数据;
(五)通信管理局指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由各互联单位和国家级交换中心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组成国家级交换中心专家委员会。国家级交换中心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交换中心的运行、管理及其它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为信息产业部和交换中心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章 互联协议
第十五条 各互联网骨干网必须签订通过国家级交换中心实现多边对等互联的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
第十六条 互联协议应当由互联网骨干网运行单位总部机构之间签订(含修订),总部以下机构不再另行签订互联协议。
第十七条 互联各方总部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互联各方应当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配合的原则进行互联协议的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签订协议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方式、互联技术方案与要求、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互联各自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问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服务等级要求、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