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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多边对等互通,指发生在多个互联网间的对等互通关系。

  (七)双边对等互通,指发生在两个互联网间的对等互通关系。

  (八)转接互通,指一个互联网向另一个互联网提供自己所知的互联网路由可达信息,后者通过前者而获得互联网通达性的特定互联网互通关系。

  (九)双边互通,指发生在两个互联网间的互通关系,包括双边对等互通和转接互通。双边互通可以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实现,也可以在互联网交换中心通过后背连接实现。

  (十)后背连接,指互联网交换中心两个成员间为实现双边互联在交换中心所建立的连接。

第二章 互联原则

  第五条 互联网骨干网间可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或直接电路互联两种方式实现互联:

  (一)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方式可实现多边对等互通和双边互通。

  (二)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可实现双边互通。

  第六条 互联网骨干网间必须在国家级交换中心进行多边对等互通。

  第七条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的技术规范和通信质量必须符合《互联网骨干网问互联服务暂行规定》。

  第八条 除国家级交换中心的多边对等互通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互联网骨干网间还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选择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或交换中心方式实现双边互通,但不得影响国家级交换中心多边对等互通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国家级交换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我国互联网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建设中立、非盈利性的国家级交换中心,实现互联网骨干网间的流量与路由信息交换。

  第十条 接入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资格由信息产业部确定。

  运行互联网骨干网的互联单位为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

  第十一条 因发生并购、转让、破产等事件使原有互联单位不复存在或不再进行有关互联网国际联网的活动并需要退出国家级交换中心时,需提前3个月报请信息产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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