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部电[20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总参通信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中国科技网网络中心:
现将《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保护互联网运营者之间的公平、有效竞争,保障互联网骨干网问及时、合理的互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骨干网问互联的管理。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指用于互联网间互联时交换流量和路由信息的公共平台及相关设施。
(二)国家级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交换中心),指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问互联的交换中心。
(三)交换中心互联,指通过交换中心实现互联网网间互联的互联方式。
(四)直接电路互联,指通过直达专用电路实现互联网网间互联的互联方式。
(五)对等互通,指互联网间平等地交换路由信息,并据此实现业务流量互通的特定互联网互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