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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三)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单位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2、经营期须在两年以上,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00万元以上;3、近两年连续盈利,销售利润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4、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5、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6、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7、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8、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具备与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申报材料

  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单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04、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项目单位具备的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成果、专有技术资料和技术依托单位证明等)、公司章程、现有的股权结构(包括前5位股东及持股数量)以及同意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项目单位应确保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立项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扶持政策

  (一)在坚持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实际状况确定具体投资规模。

  (二)单个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对于部分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根据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投资风险、参股比例等情况,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可高于3000万元。对于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状况好、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以前年度投资参股回报率高、监管到位、愿意以现金资产继续增资的已投资参股企业,可予以连续扶持。

  (三)财政投资参股后,在企业原有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在企业原有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国有股本占投资参股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

  (四)所有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并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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