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做到: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做到仪容整齐,语言和举止文明,尊重管理相对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监督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
表JD-1 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
市
区县 建安[20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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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 联系人 │ │ 电话 │ │
│单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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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 工程 │ │
│名称│ │ 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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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结构形式 │ 面积 │ 层数 │ 造价 │备注│
│类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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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 │ │ │ │ │
│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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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 │ │ │ │ │
│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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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 路、桥、管线、铁路 │ │ │ │ │
│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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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资质等级 │ │ 电话 │ │
│单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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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电话 │ │ 计划工期 │自 年 月 日│
│经理│ │ │ │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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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安全员 │ 岗位证书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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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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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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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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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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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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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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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 施工企业 │ 安全监督部门 │
│ (盖章) │ (盖章) │ (盖章)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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