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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若干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通知


  重点工程项目除制定监督计划外,还应当制定专项监督方案。

  第十条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法,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

  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工程实体防护监督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的资料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及履行职责情况。

  4、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及审批情况。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6、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7、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资料(验收表、安装资质、拆装方案等)及检测报告,群塔作业施工方案。

  8、拆除工程的专项方案审批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体防护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1、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记录及超限部位的处理情况;监理单位对边坡支护施工过程检查验收情况。

  2、高大脚手架(20米以上)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理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情况;剪刀撑的搭设、高大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接、模板支撑体系最顶端自由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3、塔式起重机的基础情况;施工升降机笼门机电联锁装置、上限位开关设置、电动吊篮屋面机构的安装、独立保险绳的设置、物料提升机的停靠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情况。

  4、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分级配电、逐级保护、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等,以及其他机电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5、“三宝”、“四口”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必须由两名以上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安全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监督的工程项目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JD-1)及相关资料;

  2、《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表JD-2);

  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4、《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

  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JD-5)、《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JD-6);

  6、事故报告、鉴定与检测报告等;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表JD-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表JD-8)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JD-9);

  8、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收集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人员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JD-4),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JD-5),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表JD-6),责令立即停工,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根据要求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由总承包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JD-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查表》(表JD-8)。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工作的监督,收集由施工单位填写并经监理单位核查签字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JD-9)。

  第二十条 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监督档案的纸张规格应统一采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

  第二十一条 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一般工程竣工后保存1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责任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计算机信息输入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审批程序,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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