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25日 国质检监[2006]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好地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加强对机动车安检工作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工作,保证审查员政治强、业务精、守纪律、有组织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1.2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2 审查员的条件
2.1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含),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1.1 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满2年;
2.1.2 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检满2年;
2.1.3 助理工程师资格(含)或中专学历 (含)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2.2 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2.3 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2.3.1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3.2 具有较好的现场条件审查技能和经验;
2.3.3 无违法违规行为。
3 考核的主要内容
3.1 审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检的流程;
3.2 机动车安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3 机动车安检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3.4 机动车安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校准要求、规程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