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核查、批准;特殊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变更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给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 对检测场所搬迁(迁址)、增加检测线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纳入规划管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
第三十一条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1至16。
第三十二条 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定制。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样式(见附17),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作。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检验专用章由国家质检总局制作。
第三十四条 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见附18。
附: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略)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略)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略)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审查告知书》(略)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审查报告》(略)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略)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略)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补充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