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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现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章 许可的批准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做出“同意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后的15日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的整改纠正时限自现场审查“不合格”结论做出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进行纠正或未能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以上工作时限的要求,不包含法定的节假日、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需要的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国家质检总局为做出“同意许可”决定的申请人颁发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和检验专用章。对获得检验资格证书的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安检机构信息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有关信息的,安检机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的变更,安检机构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信息变更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上述的申请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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