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从事现场审查的审查员,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现场审查前,应送达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告知书》,《现场审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审查前将《现场审查告知书》原件送交受审查安检机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天至3天,审查组对受审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审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受审查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现场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报告》结论“合格”的,直接报委派部门。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报告》结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填写《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审查组和受审查安检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一份,审查组将《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委派部门。
  第十六条 “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纠正后应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受审查安检机构可以通过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现场条件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审核合格的,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为审查员)填写《现场审查补充报告》。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合格”。
  第十八条 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受审查安检机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该安检机构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现场审查结论告知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