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对符合规划设置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未列入规划或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受理安检机构提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第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五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
《管理规定》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时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一份。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
《管理规定》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和
《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章 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受理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申请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名至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对申请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现场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派2名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