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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2006年8月25日 国质检监[2006]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好地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加强对机动车安检工作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

第一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常规检验资格或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可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以下简称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为:“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条第(二)至(七)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正确性后归还申请人。申请常规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特殊检验资格的,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二条 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所辖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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