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162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请示》(广发证[2005]16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申请,计划性质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计划存续期为18个月,到期后不得展期。
计划须全部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推广,计划接受的委托资金不得超过人民币5.8亿元。
二、核准《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合同》及其他有关安排。
我会对中国工商银行为计划提供的担保安排无异议。
三、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同意你公司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为计划的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为计划的登记结算机构,你公司和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计划的推广机构。
计划设立后,你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计划份额在大宗交易系统的交易转让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应做好相应的业务安排,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五、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委托的资金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注册登记、合同管理、交易转让、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