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180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定向增资扩股的申请》(国泰君安司发[2005]27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37亿元人民币增至47亿元人民币;同意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10亿元人民币认购新增10亿股股份;增资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1.28%。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我会《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当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