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联系点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确保综合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有关省、自治区水利厅要对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联系点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要重点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关系,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综合执法的范围,建立起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确保综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三)保障执法经费
各联系点要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的经费,保证水利执法工作的需要。要高度重视执法装备的配备,按照《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配置》(水政法[2000]254号)的要求为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船、调查取证设备、办公设备等。所需经费各联系点申请同级财政解决。
部政策法规司将对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联系点要对开展综合执法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专题报告。
附件2:
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水利局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水利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利局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水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利局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水务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水利局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水利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水利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水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水利局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水务局
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水利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水利局
送签说明: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工作报告提出的“推进水利系统内部综合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执法工作,拟确定一批县级水利部门作为联系点,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探索、总结并推广水利综合执法的做法和经验。在各省报名申请的基础上,确定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水利局等14个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作为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并起草了《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便综合执法联系点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