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吴志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177号)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吴志明同志担任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请示》(穗证券[2005]6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吴志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请你公司按照《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为吴志明履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手续,并通知吴志明持本批复及个人有效证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领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