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1月21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布 机电办字[2000]1号)
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现将《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署法[2000]607号)及其附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汽车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署法[2000]607号文件,各机电办对进口汽车申请要严格审核,对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的申请一律不予转报。外经贸部对申请右置方向盘的汽车一律不予批准。